家校合作 PTA

家校合作 PTA

宗旨 Mission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促進三方面的合作關係,維持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健康的發展。
To bridge school education and home education and foster their mutual achievement of good educational results;

目標 Objectives

與家長教師會緊密合作,協助組織及推動家教會的活動。
發展家長網絡及家長義工隊,善用家長資源,協助推展學校活動。
協助及配合校內各組別與家長溝通,加家長對學校的認識,並促進家長與老師的伙伴關係。
在校內推動家長教育。
與科組合作,組織活動,促進學生的成長。

To closely work with Parents-Teachers’ Association and organise activities
To stretch the network of parent volunteers so as to facilitate school activities
To bridge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committees and parents and to enhance the partnership
To promote parent education and equip parents with effective communicative skills with their children
To organise activities in line with the school curricula and improve and enhancing students’ welfare;

目標 Objectives

與家長教師會緊密合作,協助組織及推動家教會的活動。

發展家長網絡及家長義工隊,善用家長資源,協助推展學校活動。

協助及配合校內各組別與家長溝通,加家長對學校的認識,並促進家長與老師的伙伴關係。

在校內推動家長教育。

與科組合作,組織活動,促進學生的成長。

To closely work with Parents-Teachers’ Association and organise activities

To stretch the network of parent volunteers so as to facilitate school activities

To bridge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committees and parents and to enhance the partnership

To promote parent education and equip parents with effective communicative skills with their children

To organise activities in line with the school curricula and improve and enhancing students’ welfare

東華三院呂潤財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
TWGHs Lui Yun Choy Memorial College Parents Teachers’ Association
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名單 The 15th Cohort - Executive Members

主席

王凌女士

顧問

黎偉江校長

第一副主席

黃玉珍女士

第二副主席

吳漢鍇副校長

正司庫

羅浩敏女士

副司庫

袁詠心老師

秘書

覃詠琴女士

秘書

陳遠健老師

替代家長校董

黃玉珍女士

聯絡

林碧珍女士

聯絡

方煜華老師

委員

馬楚慧女士

委員

溫雪萍女士

委員

賴琪格女士

委員

鄧秀珍老師

委員

劉敬德老師

委員

雷寶珠老師

委員

陳逸承老師

家長教師會會章
宗旨
  1. 組織活動促進及鞏固家長教師之間的聯繫及溝通
  2. 促進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之配合
  3. 透過家長與教師的合作,促進學生的學業及品德的發展
  4. 籌募經費改善學習環境及設施
會員
  1. 會籍

    家長會員﹕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及監護人,必然成為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若一個家庭有兩名或以上子女同時就讀本校,則以最年幼的一位繳交會費。

    學校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本會當然學校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凡現任校監及校董、本校創校捐款人、離任校長或對本會有貢獻者,

    並經執行委員會推薦均為本會名譽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2. 權利
  3. 家長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而名譽會員和學校會員則只有動議、和議、表決權,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種會員皆可列席旁聽會議,並須要遵守會議場地的守則。
  4. 義務
  5. 五、組織及職權
  6.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家長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兩星期內繳交會員年費,及其後須於九月每個學年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會費數目由會員大會決定,若會員退會,已繳交的款項或捐獻概不發還。
會員大會
  1. 選舉、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會員。
  2. 審查和通過財政預算及報告。
  3. 選舉法團校董會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4. 「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會員和學校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權力包括﹕
  5. 聽取主席報告。
  6. 討論和通過其他動議。
  7.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3 週年「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五十人。人數不足則作流會。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8. 召開「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十四天寄給各會員。
  9. 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
  10. 大會議案的表決以簡單多數通過,先由各會員投票。如贊成及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特別會員大會
    1.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要求召開,或由當屆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大會,而大會討論和表決的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各項。法定人數和通知會員出席會議的方法一如「週年會員大會」,會議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召開前十四天發出。
    2. 執行委員會a) 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決議案。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1. 制訂財政預算及報告。
  2. 辦理日常會務。
  3.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4. 向校方提供意見。
    1.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十六人組成,包括家長八人和教師八人。
    2.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方式﹕b) 校監和校長為執行委員會的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3. c) 教師委員由校方薦任,家長委員則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出。
    4. a) 「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然後由家長委員互選出任各職位。
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如下﹕

主席一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副主席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各一人出任,家長為第一副主席;教師為第二副主席)

司庫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各一人出任,家長為正司庫;教師為副司庫)

秘書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各一人出任)

聯絡二人 (由家長委員和教師各一人出任)

其他執行委員七人 (由家長委員三人及教師四人出任)


    執行委員會任期 :執行委員會任期為兩年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兩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若主席及第一副主席均缺席時,則作流會
  2. 主席、第一副主席和正司庫當選得連任,限連任一次。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3. 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4.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的職權如下﹕主席﹕
    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負責會務的推行和文件的簽署。副主席﹕
  5.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
  6. 主席出缺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7.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預算和呈報已經稽核的財務報告。 秘書﹕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聯絡:擔當家長與學校的橋樑;組織及管理家長義工網絡。
  8. 執行委員﹕
  9. 負責會議記錄和一切文書工作。
  10. 司庫﹕
  11. 遇有委員離職,除主席由等一副主席補上外,家長委員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家長會員出任餘下任期。教師委員由校方委派教師填補。
財務和債務

甲、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的支票須經主席、司庫三人中兩人簽署,且必須為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加上附有教師秘書蓋上之本會會印,方可生效。

一切支出,須符合本會宗旨及不超過每年經費收入為原則。司庫應根據此原則,制定財政預算,並交由會員大會審核通過,方為合法。

  1. 執行委員會應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動用本會資金。但不超過港幣三百元的支出,兩位司庫同意及付款後,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批准。
  2. 本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3. 正司庫須負責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單據方可作廢,而有關單據須放在會址內,以便查核。
  4.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於該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十天內制定收支結算表,並經由會員大會推選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非執行委員會委員)各一位為義務核數員核妥,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 本會如有欠債,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該債務產生時執行委員會承擔有關責任。
  6.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決定捐贈給香港認可慈善機構,或贈予東華三院呂潤財紀念中學。七、附則
    1.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的會章項目,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會章修改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交社團註冊處備案;該處於二十八天內沒有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2. 遇有需要解散本會時,可按一般程序由執行委員主席或當屆會員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會員聯署提議案,惟該議案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3. 本會會址是借用東華三院呂潤財紀念中學校址,惟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仍應事先得到東華三院呂潤財紀念中學的書面同意始可舉行,舉辦的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以免影響該校的正常運作。

    修改及通過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日